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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当律师埋下司法腐败的祸根

发表时间: 2008年09月08日 15时57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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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律师法律制度,政法院校的教授们可以作为兼职律师执业。在无以计数的众多从业人员中,之所以对法学院校的教授们“情有独钟”,出台这一政策的初衷无外乎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此类教授们乃法学理论的精英良才,他们作律师可以在法堂之上将高深的法学理论作精准阐释,让法官及其当事人理解法律的本质精神,从而促使法官们最大可能地依法、公正判案,并最大可能让当事人明理服判;二是教授们通过作代理律师出席法庭,可以亲历纷繁复杂、丰富多彩的司法审判活动,从而全方位地涉足司法实践,这对于丰富法律教学素材,提高法学理论水平,促进教学相长、学以致用,甚至完善立法,都具有重大实质性意义。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大学教授当律师犹如近亲繁衍,为司法腐败埋下祸根。


众所周知,各级法院的法官大多数都是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比如,西南及广东福建等省区市法院系统的院长、法官们就主要是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学生。而凡是政法院校的所在地,那里的法官几乎一多半就是该院校的学生,比如重庆和北京。由于实行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制度,这一现象将逐步变得更加突出。


这样一来,教授律师的学生大多成了法官,其中的少数优秀者甚至当了庭长、院长。当教授律师走进法院、坐在辩护席时,审判席上审理案子的往往是他的学生。在中国这样一个讲究尊师重教、师徒尊卑有序的国度,即便贵为审判人员,当他们遇到自己的师长律师在庭上“胡言乱语”、甚至“蛮不讲理”时,他们也绝不可能对其加以阻止或提出严厉警告,最多也只不过给予“和风细雨”、“隔靴搔痒”的友情提示。法庭之上,原被告俱在,再有过分也不至于过分到什么程度,而出了法庭,教授律师为了达到“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目的,十有八九少不了要与法官学生感情勾兑。中国人喜好人前逞能,能够为自己的老师“摆平”,法官学生们也大多引以为自豪,所以对老师们提出的一些不当的甚至违法的要求,他们会想方设法加以满足。为此他们可能通过自己掌握的案情和资源,与老师合谋如何胜诉,给老师出谋划策,甚至他们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进行“威逼利诱”,逼其知难而退,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形之下,公平与正义的天平发生了倾斜,法官中立就变成了一句空话。老百姓之所以到法院来打官司,是因为他们心中有冤屈,并且他们也相信法律和法院会为他们主持公道,然而当他们遇到对方的律师是审理他们的法官的老师时,他们还会相信法官、相信法院可能、也会为他们主持公道吗?


在一个地方的律师行业和法院系统,某某法官、庭长、院长是某某教授律师的学生这些信息,几乎是公开的秘密。当一个律师遇到某个案子无法摆平承办法官时,他们会“曲线救国”,找同行的教授律师共同代理,问题往往会迎刃而解。


政法院校教授当律师,人们看到是一幅“近亲繁衍”图。在一个司法圈子内,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同学、法官与律师、法官与法官、律师与律师之间,因“师生”关系而产生“利益”情感,“允许政法院校教授作律师”这一制度准许他们“近亲结婚”而颁给他们“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于是他们师生学,学生官,官生友,友生利,最终生腐败。


如此这般,怎能确保这样的司法制度不是一个腐败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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