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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老板闻风丧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确是一头超级大怪兽

发表时间: 2008年03月03日 14时35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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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中国首富、全国政协委员张茵提出取消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几乎遭到群起而攻之,多数是酸言冷语自不必论,但一些所谓的“专家”甚至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探讨的,认为张茵曲解或者误解或者没理解法律规定的意思。
依我看,这些“专家”们才曲解或误解或没理解法律规定的意思。
新劳动法实施前夕发生了两件大事,一件是珠三角小工厂关门倒闭浪潮,仅仅数月时间,珠三角7000家工厂关门走人(南方都市报有报道,大家可以百度),另一件是华为、玖龙等大企业员工全部被迫“工龄清零”,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全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专家们口口声声说新《劳动合同法》是平衡立法,对企业不会有什么危险,但是广东的这些工厂老板难道全部误读了新《劳动合同法》?难道他们的恐惧全部是无中生有?他们全部疯了?
他们没疯。他们恐惧的根源就在于新《劳动合同法》的致命条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先看法律条文。劳动合同主要分两种,“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种任务量劳动合同)。
第1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订立条件。全文如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第39-41条中,规定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自然包括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条件十分多,不列举条文了,主要包括员工不胜任、员工犯罪、企业难以为继等。
法律有点抽象,下面我来解释上面的规定,简而言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永久性劳动合同(终身劳动合同)”。
法律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的定义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换言之,10年属于“无确定终止时间”,20年属于“无确定终止时间”,100年也属于“无确定终止时间”。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达到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39-41条),这个合同就得永远延续下去,老板永远得雇佣这个工人。
看来这种合同真是好东西,一签订,就不用再考虑它了,永久有效,永久成立,只要自己勤恳敬业,只要公司没倒闭,只要没达到法定的那几个解除合同条件,就可以一直干下去(终身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永久性劳动合同(终身劳动合同)”,这个约等式也可以改成等式:“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永久性劳动合同(终身劳动合同)”。
上面的等式既然没有问题,为叙述方便,下面简单以“永久合同”代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复杂的法律术语。
那么,永久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再看第14条中有规定:1、10年工龄;2、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工龄1年以上而没有签过合同的。
列举实例。1、你在华为干过10年,那么,华为就必须与你签订这个永久性合同。2、你跟老板第一次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第二次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恭喜你,现在老板必须跟你签订终身合同了。3、你在这个工厂里打工1年了,老板没跟你签订劳动合同,更要恭喜你了,你什么力气也不费就已经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一员了。
现在我想你应该理解了,为什么华为、玖龙等大企业纷纷搞“10年工龄清零”。因为不清零,就得跟员工签订“永久合同”。
下面看小老板们的恐惧。小老板基本是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前曾看一个报道说湖北90%的农民工都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想来广东不会低于50%。现在新法律出台了,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打工仔干了一年,就等于签订了“终身合同”。我的妈呀,老板们不恐惧才怪。
要是守法签订劳动合同呢?第一次签了个1年的,第二次也是1年的,到第三年了,按照新法规定,老板还是得签订“永久用工合同”。
有人不理解,不就是跟打工仔签个用工合同嘛,这些老板犯得着卷铺盖走人吗?
犯得着!因为“劳动合同”,不仅仅意味着一纸合同。你在商店买包烟,你跟商店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这个合同你们双方知道就行了。但是“劳动合同”不一样,劳动合同要到劳动局备案登记,要让国家知道。
“国家知道”后会干嘛呢?知道后会干很多事。劳动监察、暂住证、建立工会、计生检查、税务征收、妇女维权、团委组织。凡此等等,大概会有一百项,或者两百项。这都是可以花点小钱给一些部门执法人员摆平的。最要命的是五项基本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社保跟劳动合同是密切挂钩的,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缴纳社保,这些一算进去,企业的成本顿时会大幅度增加,比如增加30%,也不是什么危言耸听。
我们不能说新《劳动合同法》是“恶法”,它毕竟全力照顾的是劳方的利益。但是这部法律要命之处也在于此,它过于理想化,过于脱离现实,老的《劳动合同法》几乎还停留在文字上几乎很难得到执行的时候,现在又出台这部更超脱于现实的镜花水月般的美丽新法,如何去执行,如何去实现?
很明显,张茵没有曲解这个法律,而认为她曲解法律的作者倒是在曲解。
帖子作者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提到39-41条的规定。那么我构造下面一个例子出来,倒想听听如何解释:
老李打工几年后,自己创业开了个小工厂,同村的小张到工厂里来打工,当然没签“劳动合同”,很快一年过去了,小张工作上没有任何问题,老李生意也很好,但是老李偶然发现小张跟自己的老婆通奸。老李气坏了,当然想把小张某给开除了。可是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用工一年没签合同,他们就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开除的话必须符合39-41条的“法定情形”,“法定情形”里只有员工犯罪才可以开除,通奸是普通违法,“法定解除条件”当然没这一条了。
如此,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老李虽然很是不爽,但是还得继续雇佣小张直到“无固定时间”,或者直到小张工作重大犯错为止。(田加刚)
本文标签:合同  张茵  劳动  订立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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