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日一题 ]

CPA经济法每日一题(三)

发表时间: 2008年06月24日 17时13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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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公司与天地公司就购买一批办公用品进行磋商,远洋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天地公司在接到远洋公司的最近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于是,2007年7月1日,天地公司按照双方往来传真中的要求,向远洋公司支付了货款总额10%的定金。但远洋公司以该定金金额以较低的价格条件计算,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
后远洋公司与天地公司再次进行协商,明确了价格条件。同时补充约定远洋公司向天地公司供应办公用品200箱,每箱金额为100元,货款总额为20000元,远洋负责代办托运,货到后的10日内付清除定金之外的其余货款,远洋公司和天地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远洋公司委托鼎盛公司运输,鼎盛公司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100箱按期运达天地公司,另100箱逾期运达,且在运输途中遭雨淋而致货物损失。为此,天地公司拒收全部货物,并拒绝向远洋公司支付货款,同时要求远洋公司和鼎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远洋公司认为该违约责任及损失是由鼎盛公司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天地公司遂将远洋公司和鼎盛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天地公司发生的货物损失为5000元;鼎盛公司曾向银行申请贷款,远洋公司为鼎盛公司银行贷款的保证人,现银行贷款已经到期,鼎盛公司尚未偿还。
问:
(1)2007年7月1日,远洋公司与天地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谁应当对天地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天地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请说明理由。
(4)银行对到期贷款应如何追要?
答案:  
(1)2007年7月1日,远洋公司与天地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远洋天地双方尚未签订确认书,故合同未成立。
(2)远洋公司应当对天地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远洋天地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远洋公司委托鼎盛公司托运,形成远洋公司与鼎盛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该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因此,由于第三人鼎盛公司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违约,应由买卖合同中的债务人远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天地公司不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两者不能并用。
(4)银行对到期贷款有权向该借贷合同的债务人鼎盛公司要求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远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远洋公司的担保没有约定为一般保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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