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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厅人打志愿者:打人是不文明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发表时间: 2008年05月27日 16时58分         评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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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查处工作人员殴打志愿者事件
http://news.QQ.com  2008年05月27日10:19   新华网    评论49928条
四川卫生厅:干部灾区殴打志愿者传闻纯属谣言
新华网成都5月27日电(记者杨三军)26日深夜,四川省卫生厅向记者通报,近日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的省卫生厅工作人员在灾区打人事件,已调查清楚。省卫生厅责令该工作人员作出检讨和深刻反省,当晚该工作人员已公开写出了“检讨并致歉书”。
四川省卫生厅党组高度重视发生在江油市长钢医院的打人事件。按照厅长沈骥的要求,省卫生厅有关部门对打人事件展开认真调查。经核实,5月21日11时左右,省卫生厅工作人员张建新乘车到江油市长钢医院开展工作时,被正在给车消毒的志愿者林某某将一勺消毒水浇到头部和面部,因药水刺激眼睛,剧痛难忍,发生了出手打人的不当行为
四川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说:“汶川大地震以来,国内外纷纷向我们伸出无私的援助之手,包括许多志愿者在内的社会各界充满爱心的帮助,给予了我们战胜灾害的信心和力量。我们深深体会到了这种‘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团结友爱精神。然而,在抗震救灾中,我厅工作人员出现了这种不文明行为,我们对此深感痛心。省卫生厅党组已研究决定,首先责令张建新立即作出检讨和深刻反省。”
据了解,张建新为自己的行为深深自责。他在“检讨并致歉书”中写道:“作为‘长钢医院事件’的当事人,我愿意深刻的反省并向当时给车消毒的志愿者林某某致以真诚的歉意。事情发生的这些天,我一直在反思自己当时的言行,感到十分愧疚和后悔,并深深自责。”
张建新写道:“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该有不文明的言行,都不应该做出有损形象的事。这件事,充分暴露出自己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认真整改,吸取教训。为此,我愿意就此向当事人林某某真诚致歉,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同时接受并服从组织及单位的任何处置。目前我正在四处寻找志愿者林某某,望能当面向他致歉,我也诚挚地希望对方能够接受我的道歉和检讨,愿意在今后的抗震救灾的工作中并肩战斗,共同为抗震救灾作出新的贡献。”
(我看到报道,这个志愿者被打得耳膜充血)

  打人犯法吗?犯什么法?
(百度知道)
  先说说什么是违法:违法是违法了法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如行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汽车行使过程中压线等等均是违法行为。下面说说对违法的正确认识:
首先违法不等于是触犯刑法,违法民法、行政法等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均为违法。
其次违法不等于必须要出现损害结果,只要是符合违法要件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违法。
还有违法不等于违法人实际承担了法律责任,违法人可能因为时效、年龄、受害人没有追究等多方面原因未受到法律惩罚。
最后年龄不是构成违法的要素,而是是否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素,不应当混淆。
再说说打人是否违法:
1、故意或过失打人,是对他人人身权的侵犯,因此一般均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
2、以娱乐目的的打人,如相互打闹等,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肯定就不是违法行为了。但是如果造成了一定损害,则可能因过失而构成侵权,演化成违法行为。
3、正当防卫造成侵害人本人的人身损害,一般也不构成违法。但是防卫过当,则是违法。
4、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一般不会构成刑事责任,但是可能构成民事违法。避险过当肯定是违法行为了。
5、由于意外事件造化他人损害的,仍然应当承担 一定民事责任,因此构成了民事违法。

补充回答:关于打人和被打者身份。
1、如上所述,打人均是对他人人身权的侵犯,因此一般应当是违法行为。(上面已细述)
2、不同身份的人打人后果可能是不同的:
A、具备法定身份的人打人,可能会承担与其身份相对的法律责任。比如“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构成主体就必须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主体就不能构成此罪。再比如持枪伤人行为,如果依法配备用枪的主体在正当履行职务时用枪击商犯罪嫌疑人,一般就不会承担责任;反之无权持枪主体持枪伤人,一般就应当承担责任。
3、打了不同身份的人后果可能是不同的:如小商贩殴打正在执行任务的城管人员,其行为不仅伤害到了城管人身,更是对国家城市监管制度的侵犯,因此可能会构成“妨碍公务罪”;而如果殴打的是未执行任务的城管,则只是侵犯了该城管的人身权。城管殴打小商贩的行为也一样,如果该城管未履行职务时殴打商贩,其只是民事侵权,当然其单位一般会给其行政处罚;如果该城管在执行职务中殴打商贩,由于其主体身份特殊,可能会构成其他责任。
该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是很复杂的。其涵盖了三大法律部门的很多方面,不可能一一道出。因此从一般角度来讲上述已经足够。只要知道,一般情况下打人肯定是犯法的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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