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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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记者写给河南省委书记的信

发表时间:2007年12月27日 12时42分
中新社记者吴扬致信省委书记:请你救救三个孩子




                                              致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的信

尊敬的徐光春书记:
  你好!我是中国新闻社记者吴扬。
  凌晨醒来,我忽然对自己说,帮帮三个可怜的孩子吧!便敲打键盘给你写了这封信。
   2004年7月22日零晨1时左右,灵宝市滨河公园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青年男子杨艺峰胸部被连捅两刀,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简称灵宝“7?22”抢劫杀人案。
    2005年元月下旬,灵宝市警方宣布“7?22”案告破,灵宝市三名未成年人被抓。
    截至目前,此案先后经过三门峡市人民法院和灵宝市人民法院四次审理,其结果如下:
    2005年10月31日,第一次审理的结果是:三门峡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实际情况是证据始终没有太多变化),申请撤回起诉。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06年7月18日第二次在灵宝人民法院审理的结果是:首要嫌疑人郭招招被判有期徒刑14年,第二人邱中园判有期徒刑11年,第三人邱川川被判有期徒刑5年。
    洛宁市公安局长马振康看过判决书后说,此案肯定有问题,抢劫杀人罪不可能只判14年。
    2007年3月23日第三次审理结果是: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称,原审(灵宝法院)对灵宝市人民检查院建议延期审理后补充移交的证据,未经质证径行作出判决程序不当。裁定如下;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前次判决,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7年6月2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第四次开庭,至今未有审判结果。
    记者关注此案已有一年多时间,初步感觉是:此案为冤案。
    公安部英模、我国著名刑事鉴定专家中国刑警学院赵成文教授看过相关判决书后说,灵宝法院怎么能以“邱川川家提取的刀子可以形成被害人杨艺峰右乳头外下及右腋前下的损伤”这样的鉴定结果作为判案依据呢?此案办的有问题。”
    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蒋汉生先生看过相关材料后,也认为此案办的有问题。
    笔者旁听了在灵宝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第四次庭审。庭审过程中笔者发现,公诉方——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竟然拿不出一件能够证明嫌疑人有罪的直接证据。
    据记者调查,警方侦办此案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诱供、以及威胁证人作证的嫌疑,尤其是灵宝法院判决书中第5项陈述的关键证人的证言称:“证人张某某、景某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郭招招、邱中园是在2004年7月22日凌晨3、4点钟左右到达三门峡,排除了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此证言有关景某部分系伪造。
    8月的一天,被告家属给笔者打来电话说,他们找到灵宝法院贾院长质问为什么第四次审理迟迟不下判决书。贾院长被问急了,竟然说:“公安局办错了案,你叫法院怎么判?”(贾否认说过此话)
    我国著名刑事鉴定专家中国刑警学院赵成文教授说,此案的问题十分明显,家属告不赢的关键是,没有重人物站出来为当事人说句公道话。
    徐书记,我想你可以说是河南省最重要的人物了,你能为三个可怜的孩子和他们的家长说句公道话吗?要知道,此案毕竟与灵宝市公、检、法三方利害攸关,要想在灵宝市、三门峡市得到公正审理,的确很难。
    家属的惟一愿望是:能在你的关注下组成一个调查组认真公正的审查此案,最好是由像蒋汉生这样具有正义感的检察官带队;实在不行将此案转移到三门峡市以外的法院审理。
    三被告的家属说,只要是公正判决,什么样的结果他们都能接受。
    三被告自被警方拘捕以来,已历时两年八个月,当年的三个未成年孩已跨过未成年的界限,成为成年人。其家属先后多次到北京、郑州、三门峡等地上访,目前已经是穷途末路,随时可能以死相搏。
    你或许是他们惟一的希望。
    另,去年中部六省旅游交易会上,我曾为你拍了几张照片随信一并寄去,权作纪念。
   顺祝中秋快乐,万事如意!
                                            中国新闻社吴扬
                                        138103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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