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还在讨论北京关于网店办证的《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可行的时候,我已经查到了一个实际的执行案例。不知道这个算不算“查处网上无照经营第一例”?
千龙网讯(通讯员孟瑛 记者王玲)日前,北京某大学生本想在网上自建个商店挣点“外快”,却不想因为擅自无照经营而被工商处罚。
王某是北京某高校大三的学生,平时经常上网冲浪,后来其在某交易平台上建立了自己的网上商店,销售服装等商品。在两个月的时间里,王某从服装批发市场以40元、50元不等价格购进20余件服装,分别以120、130元的价格在自己的网上商店出售,共挣得1500元。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金融街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找到了王某,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属于无照擅自经营,属非法经营的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工商人员告诉记者,从法律上看,王某在网上无照经营的行为与街边的摊商无照经营的行为实际上性质相同,要说有什么不同,只不过王某无照经营的场所是在网络上,而摊商无照经营行为的场所是在街边或房屋里。
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必须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就是属于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照经营者均要负行政法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金额特别巨大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附:国务院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摘要(2003年发布的)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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